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鉴于贵方授权我司解除了所购
房屋买卖合同,现应本公司未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双方签订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规定的交付期限完成交房义务一事作出如下回应:
首先,若本公司未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导致未能按时完成交房手续,亦或贵方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的
退房期限,在
有效期截止日期前向本公司书面提出了申请并经确认后,但在期满三个月之内,本公司仍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交房义务,在此情况下,作为
购房者的贵方将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该份合同。
其次,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本公司需无条件地向贵方全额返还在购房过程中支付给本公司的所有购房款项以及所有相关的活期利息,同时,本公司还须承担由此产生的
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