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各类
合同争议之时,我们通常会采取以下四种途径来解决问题:和解、调解、
仲裁及
诉讼。
首先,和解方式强调在适当的环境下,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达成协议,化解
纠纷;
其次,调解手段则更加强调借助于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力量,协助并引导
当事人之间展开谈判,寻求妥协方案;再次,仲裁作为一种公正、中立且具有
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其优点在于程序灵活多变,处理速度相对较快,同时赋予了当事人更大的自主权,而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往往能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最后,当以上所有方式都无法有效解决问题时,诉讼便成为了解决合同争议的终极救济手段。这里所说的诉讼,不仅仅是指接受争议各方的
申诉请求,还包括根据事实依据和相关法律
法规,由人
民法院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审查、裁定,从而明确是非曲直,最终实现解决纷争的目标。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
民间纠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