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购
买房屋时所支付的
定金在特定情况下是有可能被退还给购买者的。这一点已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的第四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在因非双方责任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成立的情形下,定金应当全额返还至购买方手中。具体来说,这一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便是双方未能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其次则是双方对于
补充协议的协商未能取得共识;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由于政策因素导致购买者无法满足贷款
购房的资格要求。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
定金在不可
归责于双方的情况下,导致商品房买卖
合同不成立的,定金应当返还购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