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
购房合同复印件的法律效应时,我们需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首先是仅持有购房合同复印件者,而无原件进行对照查阅或者对方做出否认表示的情况下,此种情况下的购房合同复印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应。
其次,若购房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经过严格对比确认无误,或者得到了对方的明确认可,则此类复印件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效应,但相较于原件而言,其
法律效力相对较弱。然而,除非合同签署双方在复印件上再次签名,并且注明“经双方协商,该复印件经双方签字后,将享有与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否则无法达到与原件相同的法律效果。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
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
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第六十一条对书证、
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
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
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
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