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购房订金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是可以得到退还的,然而,若要使购房者成功收回其所交付的
定金,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当购房者自身的原因未能签署预售合同的情况下,则他们无权向开发商索回定金。对于开发商而言,如果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在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便与其他方签署了预售合同;或者在支
付定金前并未向购房者明确告知该商品住宅已经被查封、已经设定
抵押等重要事项,那么,开发商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双倍金额返还给购房者。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无法归咎于开发商及购房者的特殊情况,例如,双方在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
不可抗力等因素,从而导致预售合同未能顺利签署,此时,开发商也应该将定金全额返还给购房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