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
抵押贷款纠纷的妥善解决,一般情况下包括两种途径可供利用:
仲裁或
诉讼。其中,权利人有权自主选择适用于审查
合同争议的仲裁机构来处理这一问题。另外,权利人亦可行使合法权利,向地方法院依法提起
诉讼程序。当
抵押义务方未能如期履行偿还到期
债务或出现双方事前所签订的书面约定的
抵押权实现条件成立的状况时,
抵押物所有者有权依据相应条款与抵押方协商,通过大幅度降低抵押抵押物价值或者通过公开竞拍、变卖抵押物来获取拍卖款,从而将这些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未清偿的部分。在处理房地产抵押
贷款纠纷的过程中,应当全面理解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以及
合同条款,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
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权人可以与
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
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