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产
逾期交付逾越了在催促通知之后的三个月符合正当理由的时间界限,则具有
退房的合法性。通常情况下,协议中关于延迟交付房屋得以构成退房依据的时间期限各异,存在着30日至90日之间的差异。倘若超过此期限范围,开发商依然未能如约交付出售的房屋,那么购买者有权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同时也有资格索取双倍
订金补偿或者支付款项所产生的利息收入。然而,如果合同已经明确规定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应当承担的
违约责任,那么在合同约定的延迟期限之内,就无法基于开发商逾期交付的事实而请求终止合同。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