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商品房交付受到拖延之情况下,业主有权向开发者
递交【催告通知】,以强调其遵守承诺,迅速完成房屋交付与相关补偿支付等事宜。若催告以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未履行交付义务并且未就此提出合适理由,那么,业主便有权解除先前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开发者退还已缴纳的
购房款项以及在此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并负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违约经济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