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重新审查程序中,作为
申诉方的
当事人即为再审申请人,而针对申诉方的对立当事方则被定义为再审被申请人。
其次,若当事人对已产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及调解书持有异议,他们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以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同时须明确的是,这并不意味着上述已决法律文件将因此暂停执行。再次,
申请再审所涉及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必须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范畴之内。接下来,当当事人决定启动再审时,应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所列举的特定事由来提出相应的请求。
最后,为了使再审程序更为顺畅、有效地展开,申诉人应向法院提交一份包括《
再审申请书》在内的相关文件资料,并且针对再审被申请人的人数,还需要提交相应数量的《再审申请书》副本。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
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