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交付房屋所产生的
违约赔偿金通常不应超出主合同标的物价值的20%;倘若由此导致的
经济损失颇为严重,那么
违约金亦可适度提高至主合同标的物价值的30%左右;自延迟交付之日起,购买者便有权向对方提出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