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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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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电梯摔倒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游* 河南-焦作 房产纠纷咨询 2026.01.15 06:44:18 449人阅读

老人在电梯摔倒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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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老人在电梯摔倒的责任承担要结合具体过错情况确定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责任承担分多种情况。若电梯管理人如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像未定期维护电梯、未及时消除故障或未设置警示标志等,需承担侵权责任。若因电梯产品缺陷,如设计或制造问题导致事故,生产者要承担产品责任,管理人若已尽管理维护义务,可向生产者追偿。若老人自身有过错,如未注意安全提示或违规使用电梯,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实际生活中,遇到这类情况确定责任较为复杂,需要仔细分析各种因素。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15 10: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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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人在电梯摔倒责任承担需结合具体过错情况确定责任主体和比例。电梯管理人若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生产者若因产品缺陷导致事故,老人自身若存在过错,都可能影响责任承担。
2.解决措施和建议:
-电梯管理人应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定期维护电梯、及时消除故障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降低事故发生风险。
-对于电梯生产者,要注重产品质量,避免设计和制造缺陷。
-老人及家属应增强安全意识,遵守电梯使用规则,注意安全提示。
-发生事故后,各方应积极收集证据,明确责任,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2026-01-15 09:41: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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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人在电梯摔倒,责任承担要依据具体情形判断。若电梯管理人,像物业服务企业,没做好安全保障工作,比如没定期维护电梯、没及时排除故障或者没设置警示标志,就得按照相关法律承担侵权责任。
2.要是电梯本身有产品缺陷,比如设计或制造有问题,导致老人摔倒,那么生产者要承担产品责任。要是管理人已经尽到管理维护职责,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3.如果老人自己有过错,像没留意安全提示或者违规使用电梯,那么侵权人的责任会根据相关法律适当减轻。
4.总之,得结合各方具体的过错情况,来确定责任人和责任比例。

2026-01-15 08:48: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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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电梯管理人若没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像未定期维护电梯、未及时排除故障、未设置警示标志等,按照相关法律要承担侵权责任。比如电梯有松动部件却未及时维修,导致老人摔倒。
(2)因电梯产品有缺陷,像设计或制造问题引发事故,生产者要承担产品责任。若管理人已尽管理维护义务,可向生产者追偿。
(3)若老人自身有过错,比如没留意安全提示或违规使用电梯,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提醒:
老人乘坐电梯要留意安全提示,规范使用。电梯管理人应做好维护管理。若发生此类事故,需结合具体过错确定责任,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6-01-15 08:12: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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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老人在电梯摔倒,电梯管理人如物业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未定期维护电梯、未及时消除故障、未设置警示标志等,管理人要担责,老人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二)要是因电梯产品有缺陷,像设计或制造问题导致老人摔倒,生产者要承担产品责任,若管理人已尽管理维护义务,可向生产者追偿。
(三)若老人自身有过错,比如没注意安全提示或违规使用电梯,侵权人的责任会相应减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026-01-15 06:46:1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出门在外往往在不经意间有可能会发生意外事件,那么在商场门口摔倒的责任归谁呢商场自己小编在下面为大家收集整理出以下这篇有关顾客在商场门口摔倒的责任的文章,以供大家参考,希望以下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一、顾客在商场门口摔倒的责任按实际情况,如果商店对于受害人摔伤的,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可以要求其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店家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消费者摔伤,既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又没有做到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的提供安全服务的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理由如下:1、店家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是双方买卖合同中店家应承担的约定义务,而店家未全面履行,自然构成违约。2、店家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是法律规定的店家应尽的法定义务,店家未全面履行,导致消费者摔伤,对其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店家的行为既属于违约,亦属于侵权,消费者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店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店家承担侵权责任。二、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综上所述,对于顾客在商场门口摔倒的责任这个问题,在商场门口摔倒,如果是商场方未尽相关事宜造成摔倒的,可以要求商场赔偿损失,承担相关责任;如果是由于第三人单方面的原因造成摔倒的,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损失,承担相关责任。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张家口律师。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这样的情况属于工伤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依据如下: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2、《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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