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一房两卖的
欺诈行为,其
刑罚如何判定,需依据被侵占的金额来决定。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若
行为人存在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署、执行合同过程中,采用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话,则应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依照相关
法规进行
罚金制裁;若是
受害人受损金额超出了巨大的范畴,甚至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就会面临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而当受益人在诈骗活动中受到的
经济损失极其巨大,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相应的刑罚将会升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还需额外缴纳罚金或国库财产。在涉及
商品房销售的合同时,倘若卖方在出售房屋之后,再将其
抵押或是出售给出价较高的第三方购买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那些无法获得该房屋的买方可以要求终止合同,返还已支付的
购房款项及其产生的收益,同时要求卖方补偿其在购房过程中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其
赔偿额度也应限制在其已支付的购房款项的一倍之内。如果卖方拒不支付
违约金或
赔偿金,在这种情况下,购不到心仪房屋的买方可以整理平日里有力的
证人和
证据,提交给当地法庭,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
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