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付房屋的通知书具有切实有效的作用。针对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将房屋交付给
购房者的情况,买方有权利向开发商发出催告通知书,明确请求他们尽快履行约定,并就超过交房期限所造成的任何
经济损失进行合理索赔;经过催告之后的三个月内,若开发商仍然未能如期交付房屋且未能提出充分正当解释,那么买方有权通过合法程序解除
购房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关利息,并需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
违约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