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一房二卖问题的处理,应遵循如下原则进行裁决:
首先,如果两个
房产转让协议均尚未得以履行,那么我们必须坚守先
签署合同者优先获得房
产权益的基本原则;
其次,若有一方买家已成功获取标的物所有权,就应该强调
物权先行的原则,即承认该买家拥有物权上的优先权利;此外,当双方买家皆未实际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则应根据谁最先持有房产钥匙这一事实,来判定是否具有
签订合同之合法性以及享有房产所有权益的优先性;
最后,对于已有一方
当事人依约履行了先前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的情况,应坚持优先执行此份已
履行合同的优先权原则。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