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购
买房地产以及交
付定金的全过程中,只要买方严格坚守其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那么卖方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把应当退还给买方的
定金悉数奉还。然而,反过来讲,要是卖方能按照预定的期限践行他的
债务,那么定金就应该被视作是价款的一部分,进行精确的计算或者直接收回。当支付定金的一方没有能够满足与债务相关连的
合同义务,或者没有完全依照协议履行职责,以至于整个合同无法达成预期的交易目标,那么这个时候,支付定金的一方就失去了索回定金的权利。但是,假如接受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债务,从而导致
买卖合同的初始目标无法顺利实现,那么这个时候,接受定金的一方就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双倍定金的金额作为
赔偿。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