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由于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动或遭遇难以预见且无法抵抗的外部力量时,交房日期可能需要延后处理。
不可抗力因素常常被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作延误交房时间的合理化抗辩原因;而对于那些
逾期超过合同规定交房期限两年以上的开发商来说,他们通常会以超过法定
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
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