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事实
出资者以他人名义购置房地产,但其姓名被拒换时,实质出资者可向发生不动产
物权纠纷的不动产所在地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申请。
首先,此争议类型为不动产物权纠纷,应由外界自然资源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拥有专属
管辖权。
其次,在进行
诉讼立案之际,事实出资者(即真正的购买者)需承担
举证责任。因此,卖家需要提供充分的
证据链,以证实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着借名购屋的
法律关系。以下几种证据形式值得借鉴:
1.以双方皆同意且已签字确认的借名购屋协议作为依据;
2.通过查看两人间的聊天记录、短消息来认定确实是借用了他人名义购置房产;
3.展示双方的转账记录以及银行
汇款凭证,以此证明实际
购房者是款项的筹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
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