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买到的房屋实际面积短缺所占比率没有超越总面积的3%,那幺在此情况下,应该根据事实情况进行房价款的结算处理;然而,倘若面积短缺超过了3%这一标准,那幺买方就享有选择权,可考虑解除当前合同,让卖方归还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及其相应的
债务利息;倘若买方决定继续执行协议,则在经核实过的尺寸误差比例以及事先约定好的价格基础上,卖方应追加承担对等的双倍金额作为
赔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
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
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
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