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购
买房产的首付款交付完毕之后,出现以下迹象时
当事人通常有权选择
退房:
(1)交房日期延误。这种情况具有相当程度的严重性,具体而言,即便是到达了开发商和
购房者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仍然无法收到开发商提供的入驻通知。假使超出这一期限后开发商仍旧未能履行交房义务,那幺
消费者便有权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请求,并且同时要求对方给予双倍的
订金返还或者为所支付的房款支付相应的利息补偿;
(2)开发商缺乏有效证书及相关审批文件,从而导致合同失效。按照现行
法规,开发商需要具备完备的证书做支撑以进行建筑施工和房屋销售等活动。若开发商未能持有足够有效的证书,则其行为视为非法操作,并且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也将被认定为
无效合同。鉴于该合同已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消费者需将房屋腾空归还给开发商,而开发商则应全额退还消费者所缴纳的房款;
(3)难以获取
产权证明书。由开发商原因造成的影响,即使购房者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作出完全配合的行动,仍无法获得产权证明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购房者在
合同条款里列明对此类情形有退房权力的话,即可宣告退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
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
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或者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