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购买交易中的草
签合同问题,如若已经签订,是存在着
退房可能性的。然而,如同任何其他商业谈判一样,无理的退房请求往往需要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只要买卖双方能够达成共识进行
协商解除协议;或者是在
合同条款中已约定退房条款,或是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退房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便可向对方发出
书面形式的退房通知,该通知书一旦达到对方(即被申请人)手中,则视为解除了房屋买卖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