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如开发商未能按照
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约定准时交付房屋,则视作发生了
违约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若
延期交房系由于开发商本身无法控制的原因所致,譬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动等外部因素,此时开发商主观上并无故意,故此种情况一般不会被视为违约行为。但是,若延期交房为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例如工程进度延误、材料短缺等内部因素,则属于典型的违约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在此类情况下,开发商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充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此外,第五百七十八条也有明确规定,若开发商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表明将不
履行合同义务,而且该行为让另一方认为有可能影响到合同按照预定的期限和条件履行的话,那么在合同履行期尚未到期之前,另一方便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