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乃是在签署或执行合同时提前交付一定数额之款项或者提供其他等值替代物以作
担保之用。付款方被称之为定金支付方,而接纳这笔定金者则被称之为准金接收方。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双方
当事人得以预定其中一方向另一方预
付定金,以此作为债券的担保。当
债务人按约履行了
债务之后,定金应转化为价款或者予以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