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乃为在签署合约或者实际履行过程中预先向对方出借一笔特定数额之款项或者替换品,作为一种确保要素。交
付定金之人称作定金交付者,而相应地接收定金之另一方则称之为定金接收人。依据相关规定,当事各方均有权约定由单方面向他方提供定金以作为债权
担保。待
债务人坚守承诺完成
债务之后,定金应视情况返还价款或者用于未来之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