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起控诉与受理控诉乃为
当事人寻求人
民法院保障其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之行为。公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秉承“不告不理”之原则,故唯有提起控诉方可触发
诉讼程序,确保
诉讼活动得以展开。提起控诉系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重大
诉讼权利,唯有用充分行使此项权利方能促使人民法院启动法定的诉讼程序。
(2)审理前列各项工作人民法院自接受
案件受理之后,应当立即展开审理之前的各项准备工事。其中包括,于
立案日期起五日内向被告送达
起诉状副本;告知当事人关于相关的诉讼
权利义务;组建合议庭并在三日内向当事人通报该情况;审核诉讼相关文件,或者进行必需的调查取证,以便收集必要的
证据资料等。
(3)正式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必须在正式开庭三天以前通知所有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审判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环节: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征询各方向法官表达的意见;如存在调解余地则尽可能予以调节处理;最后是作出判决。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完成;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得获得本院院长批准,方可延长六个月;倘若仍需进一步延长,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方可。
(4)判决与裁定法庭辩论结束之后,人民法院应依据法律规定得出最终的判决结果。若在判决下达之前尚有调解空间,且当事人双方皆同意,则可
委派专业人士进行调解。如调解失败,人民法院应尽快做出决定,并且判决结果一律对外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
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