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产,能否予以解约
退房这一问题,我们必须要视具体情形而定。
倘若您购置的整套房产因建筑质量存在主体结构问题无法按时交付使用,交付后经权威机构鉴定确认房屋依然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或是交付之后房屋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生活的质量缺陷,亦或是在签订
购房协议后,开发商私自将房屋出售给了他人或擅自进行
抵押借贷,此时基于上述原因,您作为购买方享有明确的解除协议权利,可以选择申请退房。
也就是说,只要能够证实卖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被明确定义为可
解除合同的相关行为,就可以据此提出退房请求,而且在此类情况下解除购房协议,您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您仅仅因为个人意愿的改变而决定不再购买该房产,那么一般情况下退房的难度会相当之大。
事实上,一旦双方确实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那么如果没有恰当的理由而要求退房,就属于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