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获取到
购房合同之际是否能够申请
退房一事,具体的操作方式可能需要视实际情况而定:
首先,假设
购房者决定放弃购买全款房产主要由于以下几种情况:
如所购房屋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达标无法按时交付使用;
已交付时,经过权威机构核验发现仍然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过关;
交房之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并对正常生活起居造成显著影响;
甚至于签订购房合同之后,开发商私自将房产出售予他人或者擅自向他人进行
抵押等情形,那么在此种情境下,
消费者便享有法定权利申请退房。
换句话说,只要能提供足够
证据证明交易对方违背了
合同法规定的可以
解除合同的行为,便可据此提出退房请求,并解除此种
合同关系,无需承担任何
违约赔偿责任。
其次,若购房者未作出充分考虑仅出于凭空的主观想法而产生的退房意愿,则通常难以得到有关部门的受理和批准。
事实上,房地产买卖协议在实质上已事实性地达成,在没有合理合法理由的前提下执意退房就意味着违约,必须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