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开发商并无任何过失,亦未实施任何不当操作,但
购房者却坚持要撤销房屋购买合约,而开发商基于此坚决反对达成任何有关房屋撤销的协议时,
退房方需支付一定的
违约金作为补偿。
但是,若购房者仍希望撤销房屋购买合约却又不愿支付违约金,此时他们需要设法与开发商磋商,以期能达成撤销房屋购买合约的共识,或需满足法律
法规所设定的特定条件方可。
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可顺利撤销房屋购买合约,无需支付违约金。
然而,若购房者欲撤销房屋购买合约,又无法承担违约金负担,他应该如何应对呢?实际上,他有两个途径:其一,尝试与开发商进行充分沟通,共同决定解除这项合同;
但很遗憾,大多数情况下并不可能实现;
另一个选择则是试图探究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可以合法撤销房屋购买合约的条件。
根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规定,仅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才能撤销房屋购买合约(一)房屋套型与设计图不相符,甚至相关尺寸偏离预设高度;
(二)未经开发商许可,擅自改变原有的规划设计;
(三)未经规划部门同意,修改已经通过规划的设计;
(四)开发商出售的商品房的主体结构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五)违反约定的交付期限,导致开发商未能按期交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
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
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
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
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