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泛指所有权中的
使用权益。永久居住权所体现的并非完备的所有权形式,其仅展示持有者拥有居住的专属权益,但无法行使
继承、
抵押、转让或者
股权出质等涉及财产所有权重大转变的行为。此外,如要进行租赁、收益分配等行为也需经得起
房屋所有权人的首肯并且与之分享收益。然而,永久居住权并未被列入到房屋管理部门的法定记录当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
物权和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