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对正常居住与使用构成极大困扰的话,
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该份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可向房地产开发商发出限期整改通知,要求其采取措施对房屋进行维修。若房屋质量无法达到合同所规定的标准、或者经过多次修复仍然无法满足约定品质标准的情况,购房者便可行使其权利,要求解除该份房屋购买合同,并且由开发商承担相应的
经济补偿及损失
赔偿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