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屋纠纷一事,您可以寻求房地产管理部门、
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相关组织部门的协助,展开调解工作;若对上述途径有所疑虑,可选择呈请
仲裁机关进行裁决。然而,如仍无法解决争议,您亦有权直接向所辖行政部门提交投诉申请,甚至透过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
起诉讼,以期予以妥善处理。根据我国《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之规定,所谓人民调解,即为人民调解委员会运用诸如说服、疏导诸种方式,促成
纠纷双方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各类民间纷争的行为。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也明确指出,任何针对他人提起的起诉,均应向人
民法院
递交书面的
起诉状,且其数量需与被告的人数相当。对实在难以用文字表达清楚的情况,法律亦给予了口述起诉的途径,由人民法院将相关内容纳入笔录之中,并向对方
当事人作出告知。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
民间纠纷的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