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业务拓展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夸大其词等方式对产品和服务进行
虚假宣传的行为,如果因此导致
消费者陷入误解并遭受损失,上当受骗者有权
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作为被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受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积极配合调查,采用诸如给予
受害人适当的
经济补偿、公开赔礼道歉等方式来弥补消费者所蒙受的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害。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