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婚姻存续期间,事先购置的房产若为男女双方面临婚礼前共同投资以供
结婚后共住所需,又或此房产的分期付款由夫妻间共同承担,则在
离婚之后可视为夫妇共同所有之财产;然而,如在此基础上部分房款已于婚前全额支付完毕并办理了
房产证,那么此类现象便应归类为个体在婚前的个人所有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