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履行其应有的房屋出售约定,那么该企业将被认定为严重违约,因此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
购房合同规定,无论是合同双方哪一方,均需要严格遵循
合同条款执行各自应尽的
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需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
违约责任,同时对因自身
违约行为给
购房者带来的
财产损失负责经济上的
赔偿。假设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约行为导致购房者选择
退房,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需全额退还房屋销售价款及其相应的利息,而且还要支付一定的
违约金。倘若违约金数额不足以抵偿
购房贷款的损失以及房屋装修费用等其余财产损失,
消费者权益仍能得到充分保障,可进一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索赔请求,索赔金额则依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事先签署的合同条款来决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视为合同内容,
当事人违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