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购
买房产者在开发商处实现房产交易过程中,由于开发商自身因素未能如期为
购房者提供
房屋预告登记等必要手续,导致购房双方最终不得不提前取消
购房协议以及针对该房贷设立的
银行贷款合同的情况下,购房者及开发商均需对已发放的银行
按揭负有共同且不可推卸的归还义务。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
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