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公司会按照每日2%-5%的比例来支付
延期交房的
违约金,而在相关法律
法规层面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硬性规定和要求,这仅仅只是行业内较为普遍实行的准则;其次,对于一方主体未能如约履行其
合同义务或履行的方式与约定不符,导致另一方主体遭受
经济损失的情况,损失
赔偿金额理应等同于因
违约行为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其中还包括了正常
履行合同后有可能获取到的预期收益,但是在计算过程中必须确保该收益额不会超出违犯合同一方在
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或者应该能够预见到的由于违犯合同所可能导致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商品房买卖中违约金的补偿性质: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依据
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向法院请求增加赔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