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以下情况均可被判定为“
欺诈行为”:
首先,在销售现房过程中,将质量不达标准的房屋冒充为质量合格或是优质等级的房屋出售给
消费者;
其次,销售单位有意掩盖房屋实际面积,以便通过此手段获取高额利润;其后,一般品质合格的房屋却被销售方伪装成优质工程产品,以此来诱使消费者支付高于实际价值的费用;接下来,销售人员明知该商品无法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仍向消费者
虚假推荐;再次,
虚报最低售价以及清理库存价格等
虚假信息用以
欺骗消费者购买;之后,销售单位故意隐藏开发商真实身份或者冒用其他地产开发公司名义进行销售;
最后,采用雇佣手下人员等方式进行恶意且具有误导性的推销和引导。倘若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
商品房阶段毫无意外地出现了上述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且供应商有意犯之,或者是当销售方明知道此类情况存在,仍然继续实施
欺诈行径,那么购买者便有权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获得
双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
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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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