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形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以下是可依据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首先,如果双方如约履行了相关约定,那么
定金应当被抵消为相应的价格款项,或者予以全额退还给
当事人。
其次,假如由于一些不可预知或特殊状况导致双方无法签订正式的
购房合同,甚至对于议定书以及附加协议中的事项达不成一致意见从而影响到整个交易过程,且此种结果并非由任意一方单方面责任所引发,那么定金也有可能被原路退回到当事人手中。
最后,如果仅仅因为卖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交易无法继续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定金不仅可以被原路退回,还有权利要求对方支付两倍金额的
罚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