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
购房者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
违约金的约定条款存在明显不足的情况,那么此类合同所产生的争议便可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来寻求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的介入并提供调整解决方案。
具体来说,按照相关法律条文,如果在双方
签署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远远低于实际可能造成的
经济损失,那么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基于
诉讼一方
当事人的申请,适度提高
违约金标准;反之,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额度远远超出实际可能发生的损失范畴,那么也同样可以根据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要求,适当降低违约金额度。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