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期间,若租赁物存在损害情况,一般应由过错方或违约方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如因承租人对租赁物保管不当,抑或是未按照约定正确使用导致租赁物出现损失,那么责任便应归咎于承租人;反之,假如承租人严格遵守了租赁物使用规则,且受损原因源于自然损耗,此时承租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而修理工作一般会由出租方进行负责。
关于租房期间物品的维护问题,自然老损的部分应由房东负责,若系租客因刻意破坏所致,则需由
违法行为人为自己的过失负责,除非在
租赁协议中有特殊约定。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出租方理当承担起修理及确保租赁物在房屋租赁期内得以正常使用的责任,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物品损坏均由房地产所有者即房东进行修复,但需注意的是,在租赁合约中无明确具体条款约定某方承修的情况下,租客
恶意破坏的情形则不在此列。
《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并请求
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