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建设工程优先权被视为一种绝对权利而非相对权利,故其不受到
诉讼时效制度的制约。
每名建设工程
承包商享有的行使上述优先权的期限被设定为六个月的时间窗口,这一时限从建设工程项目正式完工或双方所签订的《
建设工程合同》中所规定的完工日期开始计算。
至于“
工程款项有限受偿权”,它指的是
承包方对于建造工程项目所需支付的那部分建筑费用,享有在该项目被拍卖或贬值后追回优先受偿的权益。《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