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广告是否能够构成
购房合同的内容,关键在于它包含了哪些信息。倘若广告中的卖方就
商品房开发范围内的房产及其各项设施所做出的详尽明确的阐述和承诺,对于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署以及房价的设定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力,那么我们应该将其视为一种要式的邀约。这表示,即便这些详细信息没有被纳入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它们仍然应当被视为有效的
合同条款,如果任一方违反了这些表述和承诺,他/她都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
要约邀请;
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