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将导致
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作废:
1、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协议,只有口头约定;
或者签订书面协议但其中之一方并未获得有效授权;
2、在订立合同时,乙方隐瞒了重大事实真相,有意对甲方进行欺骗;
3、甲方运用
胁迫手段使得乙方陷入恐惧而被迫签署那份合同;
4、这份合同签署的后果将给国家与社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5、由于某一方的过失或是另一方的故意使甲方陷入了对合同内容上的严重误解;
又或者合同内容明显地偏向于某一方,造成了对另一方利益的巨大不公;
6、合同当中涉及到的房产与土地,乙方仅仅只是拥有
使用权,却在合同上表示拥有所有权,以此误导甲方签署该份合同;
7、乙方在购买该房产时,或已了解到此房产属权存在
法律纠纷,然而仍然签署该份合同;
8、在合同签署后,甲方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请求
司法机关依据其诉求查封或采取其他方式限制该房屋的所有权,从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
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