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
行为人在签订合约过程中,违反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从而导致相对方遭受可信赖利益损失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若存在以下几种具体情形之一,便可能触发缔约过失责任:
第一种,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或者借口进行舞弊性的商务洽谈;
第二种,行为人蓄意掩盖与
签订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不实的信息给对方;
最后一种,则可能包括其他一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当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