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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定和约定情形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首先是开发者故意向购房者隐瞒房屋的真实状况以达到欺骗目的;
其次,开发人员将已经出售的房屋秘密地进行抵押;
第三,存在一房二卖或者为了获取拆迁补偿安置而进行房屋交易的行为;
再次,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或者其实际面积与约定不符,偏差超过了3%以上;
接着,开发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他们的主要责任,使得购房者无法成功办理房产所有权证书;
然后是保证贷款合同无法顺利签署的情况;
此外,如果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或者刻意隐瞒某些重要事实以至于影响到购房者原本期望的购房目标,那么这也可以被视为形成根本违约的情况;
最后,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也是合同得以解除的理由之一;
另外,如果并不是不可抗力所致,但却是在合同签订时难以预见的意外,并且继续执行合同已经没有意义或者无法继续进行,这种情况同样可以作为合同解除的原因。《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最新修订: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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