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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1.延误交房期限。
若您与开发商原先已商定了交房日期,但最终仍未能收到正式的交房通知。
2.合同无法生效。
这种情况通常是因为开发商在开展相关业务手续方面尚且不足以达到法定标准,只有其办理有关证照完备后方可进行楼盘建设及出售房屋业务。
如若开发商旗下证照缺失或存在遗漏现象,这将被视为违规行为,由此签订的买卖合同也可能遭遇无效的命运。
3.开发商未征得购房者同意擅自更改设计方案。
根据多数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所签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发商在改变建筑图纸、房屋朝向、面积等关键设计要素前,需取得购房者本人的允许。
若开发商在未经事先告知与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对房屋进行设计调整,那么购房者可依据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房屋款项。
4.房屋实际测量面积与预售面积间的差异超过百分之三。
当实际测量得到的房屋面积与预售协议中的暂测面积相差幅度超过百分之三时,作为购房者您有权利选择提出终止购买合约,同时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5.房屋品质出现严重问题,无法正常居住使用。
6.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最新修订: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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