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乡间宅基地产权遭受他人不当侵犯,被侵害方有权与侵权者进行直接交涉,以期恳请其归还非法占据之土地资源;
然而若是不欲通过协商途径解决纠纷或经协商未能达成共识,那么被侵害方可请求政府部门出面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倘若涉及当事人对当地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裁定存在不满之处,则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