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女方提起诉讼请求离婚,而被告男方未能提供正当理由而未出席法庭,在此种情况下,法院有权对案件进行缺席审理及宣判。
然而,当离婚事宜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以及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等方面,由于被告未出庭,导致相关事实无法查清时,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将被告拘传至法庭。
在确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前提下,法院通常会做出离婚判决。
倘若法院判定不允许离婚,当事人可在六个月之后再次提出诉讼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