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双方所缔结的合同因存在重大误解而产生;
或在订立合同时,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对其中一方或多方明显不公;
又或是一方以欺骗、恐吓等不当方式逼迫另一方,使其在无法按照自身真实意愿运作的情况下缔结了合同,那么受害者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或者国际仲裁机构提出申诉,申请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
在此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进行修改,那么相关法律部门将不能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