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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采光有问题开发商是否担责

在房地产业中,开发企业应当对存在于房屋之中的采光难题承担相应责任。
所谓采光权,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实际使用者依法享有的从室外获取适当光照资源的权益,这是一种紧密依附于建筑物之上的法定权利。
针对住宅而言,其所拥有的采光权不容许任何形式的侵犯行为,当业主所享用的采光环境遭受实质性的损害时,便可视为其采光权益遭到侵害的重要标志。
在大都市的住宅建设领域,日照标准通常设定为大寒日至少达到两小时,冬至日则应不少于一小时;
而对于老年人群体居住的建筑,其日照时间更不得低于冬至日两小时的规定标准。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最新修订: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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