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乃是指向债权人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保障其在保证合同中所享有的担保权益而依法规定的有效期限,此种时效性质上属于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
然而,由于担保责任形式的差异,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亦将有所区别。
对于一般保证而言,其起算时间应自主债务裁决得以强制执行而无法履行之日起正式启动;
至于连带保证,则是从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义务的合理要求时起进行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并非同一概念,前者优先于后者适用,并且两者不得同时并用。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